资料管理员 发表于 2025-11-3 14:55:39

能否终止与一至四级伤残员工的劳动关系?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因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受到法律的最高级别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应保留其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能够享受2笔钱:(1)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原文见文末)。

也就是说对一至四级伤残员工,费用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除当地有特殊规定外,公司是不需要再支付其他费用的(若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自然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N)。

但是,法律与现实的矛盾在于:公司要解散,就无法实现“保留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关系必须终止。但终止后,由单位负责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尤其是基本医疗保险)随之断缴,这将直接影响工伤员工终生所需的医疗保障和伤残津贴发放,形成巨大的安置困境。

由于全国性立法尚未对此作出细化规定,各地在实践中探索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法,不过核心思路基本是“一次性缴费,纳入统筹”。例如(原文见文末):

1.《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公司应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应由公司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2.《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公司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由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公司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待遇人均实际支出标准计算到75周岁,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

3.《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允许公司通过一次性缴费的方式为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4.《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员工选择终止劳动关系办理“伤残退休”时,其伤残津贴和应由公司缴纳的医保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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