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止部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住保障性租赁房和公共租赁房租金的通告
经向市保障性租赁房和市、区公共租赁房管理部门核查,有部分职工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住保障性租赁房和公共租赁房租金时未如实申报信息,涉嫌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为打击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终止该部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9年12月起,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1、从市保障性租赁房和市、区公共租赁房管理部门查无租房信息且月签约租金超过1000元的;
2、经市保障性租赁房和市、区公共租赁房管理部门核查,职工申报的月租金超过个人实际支付租金的。
二、个人对上述情形如有疑义,属保障性租赁房和市级公租房的,请到相关主管部门更正数据;属区级公租房的,请持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凭证的原件,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窗口进行复核确认。
三、对未如实申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请于2019年12月31日前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窗口,将违规多提取金额部分退回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后,重新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房或公共租赁房租金签约手续。否则我中心有权按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从2019年12月起,职工租住公共租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凭证、个人身份证和本人银行一类储蓄卡的原件到银行窗口办理签约手续。
特此通告。
住房公积金咨询热线:12329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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