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就业] 留学人员安家费问题
信件编号 | GPF202110520149 | 信件类型 | 社保就业 |
来信人 | 李** | 信件日期 | 2021年10月6日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时间 | 2021年10月13日 |
信件内容 | 首先感谢您的时间和帮助。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2011)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引进到企业的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参照前款规定或自行规定,发给旅费、搬迁费和安家费。此规定可以解释为企业有权自行规定不发给旅费、搬迁费和安家费。但是此解释似乎又让第二款的规定完全多余。希望有关部门做出权威解释。 | ||
处理结果 | 请拨打0592-12333咨询,谢谢! |